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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远离洗钱犯罪,守护经济安全 | |
日期:2024-05-15 16:50:03 打印 | |
2024年5月15日是第15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洗钱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通过掩饰、隐瞒、转化非法所得来破坏金融秩序,因此打击洗钱犯罪是维护金融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对打击和预防经济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1、什么是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案例:非法集资犯罪+自洗钱 案件案情 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通过散发传单、组织讲座等公开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5000余万元。陈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受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另案处理)指使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负责审核员工工资、投资人本息等财务工作,并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陈某在职期间,公司使用其银行账户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4,536,311.11元,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64,240.92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另案处理)使用上述非法募集的资金授意被告人陈某以陈某父母名义在山东省曹县购买房产、车位等不动产累计支出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提供帮助,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陈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买卖、投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陈某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帮助犯,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洗钱手法 本案系自洗钱案件,陈某系上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帮助犯。本案中,陈某提供其银行账户用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并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以母亲的名义购买房产、车位等,将钱款转化为财物,显然将犯罪所得的性质进行了转变、转换,用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属于刑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被告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与自洗钱行为系两个行为,应当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审判白皮书(2021 年-2023 年)】 3、如何防范洗钱风险 (1)谨慎选择投资产品,远离非法集资。 (2)保护个人信息,警惕洗钱风险。 (3)核实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安全。 (4)遵守金融法规,维护金融秩序。 (5)如有疑虑,可及时咨询金融机构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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