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违法行为的有关处罚规定
日期:2017-09-06 15:46:07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违反以上规定,处罚规定有以下情况:
  1.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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